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工程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借款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预先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工程因施工需要,借款还继续发生借支的预先情况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工程GMG合伙人
期间,借款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预先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工程
2018年,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不符合情理。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遂起诉到法院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至此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
最终,被告质证过程中,共计4万元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管某向李某“借款”。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维持原判。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且形式种类繁多 ,
2016年8月,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包括此12万元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理由不充分,
工程完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3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但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