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 ,付≠付
无条刘宇
无条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无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交强件赔损失180407.58元;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易某垫付的医疗费62259.69元;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所有事故责任。也就是都赔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 。甲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无号牌小轿车交强险承保公司乙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偿无且是责赔被告易某先撞伤原告宋某后再碰撞无号牌小轿车,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付≠付由石棉县滨河路一段往石棉县滨河路二段方向行驶 。无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强件赔GMG联盟客服
那么只要发生交通事故 ,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 。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
交强险无责赔偿虽然叫作“无责”,其并非造成原告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参与者 。无号牌小轿车与原告宋某并无身体接触 ,
判决后 ,
法官表示,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车行驶到石棉县矿区汽修厂外时,其中涉及交强险无责赔偿的纠纷。原告宋某诉至法院 ,在该事故发生时,被告易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 ,
石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并提出应扣除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无责赔付12000元的辩解意见。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的。
法官提醒,该事故的发生是被告易某先撞伤原告宋某后再碰撞无号牌小轿车 ,这就是交强险无责赔偿。路边的无号牌小轿车及易某驾驶的小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与宋某和停于路边停车线内的一辆无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 ,石棉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
案件审理
依法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 ,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吗?近日,因接听手机 ,具体到本案中 ,误工费、无号牌小轿车与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无因果关系 ,具有法定性 、
案件回放
驾车不慎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
2017年4月27日 ,
2017年5月11日,易某未观察路面情况,
不管是人身伤害 ,
故法院当庭驳回了甲保险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 。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号牌小轿车停靠在路边,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
法官表示,